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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浦路斯从中国出口到中东货运承诺守信“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7-17

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


1.分类:按照《关税条例》规定,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在进境或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另一类则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征进、出口税的暂准进出境货物。

  2.范围:前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上述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暂时进出的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暂时进出境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后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上述九项货物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一项典型的自愿出门限制是按商品类型、国家 以及数量对出口品供应施加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政府影响贸易的行动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获准实行出口限制,它们必须是不加的,而且只有通过关税、税收和费用加以实施。但是,政府参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此外,自愿出口限制并不总是具有明确的市场份额条款;举例来说,它们可能采取出口预测形式,从而变得具有告诫的性质。由于这些原因,自愿出口限制属于“灰区”,如果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定它们为,那是值得怀疑的。此外,参加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调解程序进行评定,它们从来没有这样做,因为第三方看来往往能够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中得到好处,因此它们可能不愿意诉诸调解程序。




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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