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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水路货物运价的分类之二

2.按运价制定方式划分

  (1)国家定价。是由国家规定的船舶货物运价。适用于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货物的运输价格制定,旅客和行李运输价格制定。国家定价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政府定价。由国家和水运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一旦颁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过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较大的调整。

  ②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规定货物的基准运价以及浮动幅度,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确定船舶货物运价。

  (2)合同运价。又称为协议运价。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商定达成的运价标准,通过双方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和按合同实施。这种运价的特点是随行就市,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即在短时间内其价格水平会有较大的波动。

  (3)运价表运价。也称班轮运价。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价,编制运价表,向社会公开,并按运价表的规定计收运费。这种运价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较严格,采取报备制度,有运价变动的时滞限制和稳定期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货物验收之

(3)有货无单

  货物业经运送人运至库场,但仓储管理人员并未收到有关货物的单证,这时仓储管理人员应安排场所予以暂存,并及时通知有关人或单位补送单证,待单证到齐后再验收入库场。

  (4)有单无货

  在货物实际入库场之前,有时为便于库场做好仓储准备工作,货物托运保管人事先将有关单证送仓储保管人,而事后却迟迟未将货物送库场,形成有单无货。这种情况下仓储保管人应及时与货物托运保管人联系,一旦查明确无货来库场,则可将单证送回并注销。

  (5)货未到齐

  由于多种原因,同一张单证上的货物未能一起运至库场储存,此时仓储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到货情况在有关单证上签收。






溢短货物的产生原因之一 二

一、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确或发货标志不符

  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确是指发货人没有按装货单上载明的数字,将货物如数运送到港口库场或船边,在装船时,理货员又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发货人发货标志不符是指发货人没有按装货单上载明的标志发货,装船时,理货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在卸货港时,产生溢出标志不符的货物,短少标志货物。

  二、港口漏装或错装船

  装货港将整票或部分应装船的货物遗漏未装,将不该装船的货物误装上船,或将不同目的港的货物错装其他目的港的货物中间,均导致船舶承运货物在卸船时产生溢短货物。







铁路超限货物由线路中心线起分为左侧、右侧和两侧超限并按其超限部位和超限程度划分为下列等级:

  (1)上部超限

  由轨面起高度(以下简称高度)超过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2)中部超限

  在高度自1250~360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和超级。

  (3)下部超限

  在高度自150~1250毫米,有任何部位超限者,按其超限程度划分为二级和超级。

  (4)其他超限

  对装载通过或到达特定装载限界区段(简称特定区段,下同)内各站的货物,虽没有超出机车车辆限界,但超出特定区段的装载限界时,亦应视为超限货物。超限等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对超出特定区段装载限界,还没有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按照一级超限办理。

  ②对超出一级超限限界的,应根据超出限界程度确定超限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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